浏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含食品小经营店,下同)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和小餐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小作坊和小餐饮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作坊和小餐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权
第七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三小”条例监管职责划分,按照行政区域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划分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权,相关内设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做好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覆盖行政区域所有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
第八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及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实施随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
第九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监督检查要点
第十条小作坊和小餐饮监督检查工作应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的监督检查要点表,根据配套制定的检查方法,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派出机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下,参照小作坊和小餐饮监督检查要点表制定本级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点表。
第十一条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二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制定“三小”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综合考虑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结合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应当每年对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备案登记的食品摊贩至少进行两次及以上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告知检查事由。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并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检查要点和本制度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除飞行检查外,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覆盖检查要点所有检查项目。
第十九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
第二十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检查人员认为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并执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检查记录以及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并公示。
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要求食品生产主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发现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符合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发现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符合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
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被检查对象应当按期整改,将整改情况报告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将结果实时上传至湖南食品安全综合平台。
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抽样检验等文书以及收集、复印的有关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拒绝在相关文书、资料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现场书面告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需要实施抽样检验的,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检验结论。
第二十七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在相关信息公开渠道或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生产经营场所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行政许可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追查相关食品的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根据需要通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主体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参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三十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约谈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小作坊和小餐饮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对同一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已检查的项目,但涉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属于上级部门发起的专项检查等情况除外。
第三十五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专业化职业化检查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对检查人员开展培训与考核,提升检查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充足的经费,配备满足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采样、检验检测、拍摄、移动办公、安全防护等工具、设备。
第三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以及被检查主体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实施飞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飞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行程等检查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制度规定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分管领导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监督检查制度所称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年度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开展的常规性检查。
本监督检查制度所称飞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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